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

作者:家家月嫂 发布日期:2017-08-13

(京劳社医保发[2005]63号)

各区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,各用人单位:

根据《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市政府第154号令)和《关于贯彻实施<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劳社医发[2005]62号)的有关规定,现将《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附件: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

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
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

附件: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

一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

(一)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

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。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,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。

(二)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

1、的医疗费用

2、分娩的医疗费用

(三)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

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,实施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、流产术、引产术、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
二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

(一)按定额、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

1、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

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:470元;

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:750元;

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:1200元。

2、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

(1)自然分娩的医疗费:三级医院1900元、二级医院1800元、一级医院1700元。

(2)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:三级医院2100元、二级医院2000元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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